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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醫院硬要買我的假 可以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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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醫院的護理人員因為合約已滿所以想離職換環境因為單位人力一直處於不足的狀態所以我的餘假達121小時我向院方表示我希望可以把假放完(因為我覺得那是我的年資)但是護理長表示我都要離職了讓我一直放假的話醫院還要幫我付勞健保因為勞健保的問題所以醫院規定離職者最後只能放7天然後剩下的時數醫院會買我覺得聽起來怪怪的那是醫院欠我的假阿因為不想幫我付勞健保所以不讓我放完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剩下的時數醫院會買絕對合法,121小時全部必須結付工資,不是只有七天(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及勞委會的法律解釋(如下) ;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勞委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七日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要旨: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內容:一、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前經本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戔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釋在案。故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二、本會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戔勞動二字第二一七七六號函所稱「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條終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仍應就各條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認定之,如年度開始雇主即強制勞工退休,致勞工未能有充分時間安排特別休假時,雇主應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三、本會七十七年一月七日勞動三字第八三二○號函及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二三○號函應停止援用。 2012-03-10 04:36:04 補充: 妳應先寫【請假單】給護理長簽,她如不肯簽,改用【存證信函】當【請假單】寄給她 【存證信函】內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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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美麗主持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