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拋棄繼承是否一定要寄存證信函??




立即點擊


以下有幾個問題,煩請指點1.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包含第一到第四順位)都住在附近,也都要同時放棄繼承這樣還有必要寄存證信函嗎...??2.如一定要寄存證信函,收到的那方,還需要再寄回給寄件的那方嗎?更新:再詢問關於填寫繼承系統表時(表格是從司法部的格式下載).關於死者祖父母那欄的生日、亡日,由於死者父親家屬都在大陸無法得知亡日,該如何填寫??更新2:目前查到的限定繼承是需要開具遺產清冊的吧...(如有誤請告知@@)因為家人已經不想查還有多少欠債,也知道不可能會有任何遺產,想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你好~ 1. 還是要寄存證信函,因為存證信函是用來證明你有盡到通知義務,通知下個順位的繼承人 2. 收件人不用再寄回給寄件人,因為存證信函一定是以雙掛號寄出,也就說對方如果有收到會有回執給你其實辦理限定繼承也滿方便的,就不用一個一個在去通知,而且限定繼承是一個人辦理其他繼承人也適用◎ 限定繼承的程序 一、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繼承人從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前述3個月開具財產清冊的時間,法院因繼承人的聲請,於必要時可以延長(同條第2項),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有人已經開具財產清冊給法院,則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同條第3項)。 二、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如果繼承人沒有開具遺產清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1第1項)。法院在知道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要求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同條第2項)。 三、債權人報明債權:依本法第1157條,法院接到繼承人呈報後,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期限不得再三個月以下,長短由法院酌定)。債權人若不依期限報明債權,依第1162條的規定,僅能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依第1158條的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否則要對因提前清償致受損害之債權人負賠償責任(第1161條第1項)。 四、依期限報明債權之返還:在第1157條所定的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用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的利益(第1159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還沒到清償期的債權,也應依照前項予以清償(同條第2項)。前項沒有到清償期的債權,在繼承開始的時候,該債權就當做已經到期,沒有利息者,其債權額應該要扣掉第1157條所定之ㄧ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的法定利息(同條第3項)。 五、繼承人清償債權的責任:繼承人沒有依據第1156、1156-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全部債權,還是要按照債權數額,比例計算,再用遺產分別償還(第1162-1第1項)。繼承人沒有依照前項規定償還債務的話,不能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同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還沒到清償期的債權,也應依照第1項規定予以清償(同條第3項)。前項沒有到清償期的債權,在繼承開始的時候,該債權就當做已經到期,沒有利息者,其債權額應該要扣掉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的法定利息。98年修法後限定繼承的程序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232





1.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包含第一到第四順位)都住在附近,也都要同時放棄繼承這樣還有必要寄存證信函嗎...??答:要,存證信函是當證明用的。2.如一定要寄存證信函,收到的那方,還需要再寄回給寄件的那方嗎?答:不要。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組考試及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經歷: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台中地方法院書記官現任: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歡迎來我的部落格逛逛~因為家人已經不想查還有多少欠債,也知道不可能會有任何遺產,想直接辦理拋棄繼承。版主可能誤會了法定繼承,並沒有叫繼承人去查有多少欠債而是繼承人將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提交即可,然後透過法院去要求債權人自己主動在時限內報明債權,然後就要就遺產內容償還給各債權人所以,辦理法定繼承才是最簡單的方式,因為遺產清冊可能就是下列的執行情形積極遺產:無,消極債務:未知,最後以積極遺產去還消極債務(結果如同拋棄繼承)您好:您的問題回答如下:1.理論上通知..存證信函是一種方式..如附近通知書簽名蓋章亦是一方式....2.只要通知即可...3.填寫繼承系統表..知道能填就填..不知就可不填...4.限定繼承..現在如無辦拋棄繼承..一律是限定繼承...因此不需要特別辦限定繼承...5.死亡人(被繼承人)債務是無法查知...但是財產可至國稅局查調...6.如無繼承財產就無需負擔..債務...所以如無財產不需辦一切手續....參考資料:福緣其實不必那麼麻煩,只要辦理限定繼承即可,一人辦理,全數繼承人適用,不需要寄發那麼多的文件通知。也不會因遺漏某位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事後造成遺憾…限定繼承--以所繼承的財產去償還所繼承的債務,不足償還部分,視同消滅。


以上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家,如有侵犯請留言告知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214000010KK02901

9D1C50A44D654017
arrow
arrow

    「最美麗主持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