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122條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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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賂賄,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我想請問以上三項的差別是什麼耶,怎麼看都看不懂。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越詳細越好,不要太文字化。快被文字遊戲搞瘋的我。顯示更多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賂賄,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我想請問以上三項的差別是什麼耶,怎麼看都看不懂。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越詳細越好,不要太文字化。快被文字遊戲搞瘋的我。更新:另外想請問§121與§122的差異是什麼?如果能舉例說明更好。感激不盡。更新2:不好意思.可能我有點轉不太過來122條的第一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賂賄,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第二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那麼,犯第二項的行為同時,不是也已經犯了第一項了嗎?那麼如果犯第二項,會等於犯兩項,還是只以第二項處罰呢?謝謝您的耐心回答,回答得很仔細,謝謝!!





先說第一個,是公務人員、仲裁人本身跟其他關說人等,收受不正當利益行為 第二個是如果因此收受不正當利益者,而進行違背職務的行為 第三個是向公務人員、仲裁人進行關說、賄賂等行為 舉例 第一:某位法官或檢察官(或公務人員),向某位被告或告訴人,說如果你願意你可以給我多少錢,我可以判你無罪之行為 第二:上述,收受金錢後,法官或檢察官,判決某被告或告訴人無罪之行為 第三:某被告或告訴人,跟法官說我給你多少錢你判我無罪之行為 121跟122差別在於與有無違背職務 舉例你會比較清楚 121是說 如果民眾想申請土地變更案件想快速通過,公務員向民眾索取不正利益之行為 122是說 如果民眾想申請土地從農地(不可變更地目)變成建地,公務員向民眾索取不當利益之行為 一個是有違背自己職務上的行為,一個是沒有違背自己職務上的行為 2008-06-22 12:27:16 補充: 其實這只是文字遊戲 我整理如下 121 如法官向當事人索賄,表示如依約履行,就會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是不違背職務的行求行為。(沒有違背職務上的行為) 122 第一項 如法官向當事人索賄,表示如依約履行,就會改判無罪,這是違背職務的行求行為。(有違背職務上的行為,但只是口頭約定未實現) 122第二項 如法官向當事人索賄,也如依約履行改判無罪,這是因而為違背職務的行為。(已經口頭約定後,也已經違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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