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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題不懂錯在哪的刑訴問題....請幫我解一下...謝謝1.下列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A)依刑法111條之剌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之陰謀犯(B)依刑法211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C)依刑法321條之加重竊盜罪(D)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為什麼不是A,而是B呢?)2.甲酒駕撞傷乙,乙:(A)全部不可自訴(B)可依過失傷害自訴(C)甲不犯罪(D)以上皆非(為什麼是A,不可以提自訴嗎?)3.關於職權再議何者為非?(A)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B)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顯示更多有幾題不懂錯在哪的刑訴問題....請幫我解一下...謝謝1.下列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A)依刑法111條之剌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之陰謀犯(B)依刑法211條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罪(C)依刑法321條之加重竊盜罪(D)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為什麼不是A,而是B呢?)2.甲酒駕撞傷乙,乙:(A)全部不可自訴(B)可依過失傷害自訴(C)甲不犯罪(D)以上皆非(為什麼是A,不可以提自訴嗎?)3.關於職權再議何者為非?(A)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B)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C)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D)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C錯在哪?)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姑不論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關於「外患罪」係以高等法院為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若純粹文意解釋,是否還有所謂「第三審」(題目用語為「第三審」,而非「第三審法院」),已非無疑;依題意,既具體限定於「剌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之『陰謀犯』」,即刑法第111條「第3項」之罪,今該項規定乃將陰謀犯定為獨立處罰之類型,並個別規定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之案件。而其他如C、D兩個答案,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第6款規定之案件,亦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所以答案只有「B」。 二、【僅過失傷害部分可以自訴】 本題題意宜更精確定為「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肇事」,否則單純「酒駕」二字,是否意指已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容有爭議。 假設出題者真意係以甲所犯為「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罪嫌而設計,依現行實務見解,二者間為數罪關係(並無想像競合犯或舊法規定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一部不得自訴並為較重之罪致全部不得自訴之問題(即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但書情形),因此,本題答案應為「B」。 三、【經緩起訴處分案件「並非當然」須依職權送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後段規定,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者,必須以「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才有原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規定之適用(條文規定用語看似包括同項「前段」、「後段」均受該條件,即限於「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之限制,然依前段即重罪罪嫌經不起訴處分而應依職權再議制度之設計目的,原本即在防止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危害案件未經審慎調查,即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流弊,自應解為該條件係僅針對「後段」所設),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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